一般情况,租赁方将租赁厂房的水电费单独设表,独自计量。用企业内部水电费交割单的形式进行核算。由租赁方代缴,开局租赁方的水电费增值税发票。以下案例全部符合一般情况
甲公司有闲置车间一间,2016年1月1日出租给乙公司,租期1年,每年租金12万元,押一付三模式,每月租金1万元,2016年2月1日,乙公司发生水电费用8万元。
甲公司:2016年1月1日收押一付三款4万元,
借:银行存款 40000.00
贷:预收账款 30000.00
其他应付款-乙公司租房押金 10000.00
房租租赁确认收入时,要缴纳房产税12%,营业税5%,印花税5%。
2016年2月1日确定租赁收入
借:预收账款 10000.00
贷:其他业务收入-厂房租赁 10000.00
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:
每月计提:
借:待摊费用 1200.00
贷:应交税金-应交房产税 1200.00
每月预提房产税:有按季缴纳。
季度末:
借:管理费用-房产税 3600.00
贷:待摊费用 3600.00
借:应交税金-应交房产税 3600.00
贷:银行存款 3600.00
每月营业税
借:营业税金及附加 600.00
贷:应交税金-应交营业税 600.00
实际缴纳营业税
借:应交税金-应交营业税 600.00
贷:银行存款 600.00
缴纳印花税,印花税一般年末一次性缴纳或按季度缴纳与税务机构协商决定。
借:管理费用-印花税 600.00
贷:银行存款 600.00
注意事项:若当月发生水电费16万
甲、乙两家按照水电费分割单和租赁合同及原始的水电费增值税发票,单独按照各自金额处理。甲发生水电费8万,乙发生水电费8万。假设全部用于生产。电费是后付款按月结算。
甲公司:
借:生产成本-水电费 68376.00
应交税金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11624.00
贷:银行存款 80000.00
乙公司直接支付水电费,账务处理同甲公司。
注解: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便函【2009】33号
(十四)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、电,无法取得水、电发票的,应以双方租用合同、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、电发票或复印件、经双方确认的用水、电量分割单等凭证,据实进行税前扣除。
按照这规定是完全可以的。但是,面对经济下行压力下,地方税务部门可能不认可该函的内容,因为函是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出具的,而不是税务总局。地方税务局为了完成税收目标,可能不认可这样的行为。若不认可这样的行为,甲公司的行为属于限购水电等货物,然后,按照平均销售给承租方。不仅无法进行增值税抵抗业务,还有涉税风险问题。
所以,为了保险期间:在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一条所称货物,是指有形动产,包括电力、热力、气体在内。在这里根据会计经验判断,可以将水电气看作原材料处理,作为过渡,甲公司的行为就是自购材料后,又平价销售。
甲公司:支付电费时
借:原材料-水电费 68376.00
生产成本-水电费 68376.00
应交税金-应交增值税(进项税额) 23248.00
贷:银行存款 160000.00
甲收到乙公司水电费款
借:银行存款 80000.00
贷:其他业务收入 68376.00
应交税金-应交增值税(销项税额) 11624.00
借:其他业务成本 68376.00
贷:原材料-水电费 68376.00